关于实行电子废弃物集中处置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3-09-07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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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按照国家对促进资源综合循环利用、保护环境的有关要求,依照《泰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操作规程》,规范废弃电子产品拆解回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集中处置的范围包括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成立的临时机构(包括各种工作专班等)。
二、电子废弃物包括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和其他按规定纳入电子废弃物管理的物品。
三、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按规定履行完资产报废处置审批程序后,按准予报废的清单统一移交公物仓集中处置。
四、涉密电子废弃物按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五、电子废弃物的集中处置自《泰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操作规程》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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