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12000036/2021-331215 分类 部门文件 综合政务,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1-04-26
文号 时效
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局信访工作制度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事管局
  • 发布日期:2021-05-17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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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信访工作,经研究,制定了《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信访工作制度(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1年4月26日

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信访工作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信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江苏省信访条例》和我市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和处室(单位)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认真负责、积极稳妥、依法及时地做好信访工作。

二、责任分工

(一)局主要领导对本局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分管局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局办公室是信访工作的协调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 负责来局机关信访的受理、登记、报批、转办、督办、归档等工作。

2. 对受理的信访件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根据领导批示交办信访事项。

3. 负责协调市信访局等有关信访职能部门,协助安排做好相关信访事项的会办工作。

(三)各处室(单位)是信访事项的具体承办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1. 负责承办本处室(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及其他交办的信访事项。

2. 处室(单位)作为具体信访事项的协办单位时,应积极协助主办的处室(单位)做好该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

三、办理程序

(一)来访的办理

1. 群众来访时,由局办公室牵头安排接待。

2.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信访事项涉及的有关职能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信访接待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并将有关接待处理工作情况及时向业务工作分管领导报告;涉及多个职能处室(单位)职责范围的群众来访,由局办公室安排相关处室(单位)联合接访。

3. 涉及群体性信访问题时,应立即向分管信访和业务工作的相关局领导报告,同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

(二)来信的办理

1. 局机关收到的人民来信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报局主要领导阅批后交办,并负责督查办结;对于收到的不属于我局工作职能的信访件,由局办公室负责告知信访人,并说明情况。

2. 各类信箱(市委书记、市长、局长信箱)交办件,各类工单(“12345”政风行风热线、市效能投诉中心工单等),以及市领导、信访局交办、转办的信访件,由局办公室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按局领导批示要求办理,承办处室(单位)办结后,按照规定程序答复或上报的同时,将书面答复意见交局办公室存档。

(三)来电的办理

1. 各类投诉、建议、咨询、求助等来电实行首问负责制。

2. 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接听信访来电都要文明接访,做好记录,及时报告。接电现场不得随意答复,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并给予信访答复意见。

3. 对于来电反映问题确与本处室(单位)无关的,将来电内容(来电人姓名、联系方式、反映问题等)准确记录后交局办公室按程序登记办理,或向来电人提供局办公室的电话号码,由办公室按程序登记办理。

四、办理时限

承办的各处室(单位)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遵守如下时限要求:

1. 通常情况下,应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将处理结果按规定程序书面答复信访人,并报送局办公室存档;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后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2. 对于不属我局职能、正在办理中或重复申请的信访事项,于5日内向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信访人,并将答复的书面结果报局办公室存档。

3. 各类信访件,如上级政府或信访部门有具体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其他要求

1. 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根据工作分工,分管领导坚持履行“一岗双责”,主动履职,靠前指挥,守土有责,各负其责。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坚持履职担当,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

2. 严格执行信访保密制度。对信访事项知情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信访内容和工作信息。

3. 严格执行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承办处室(单位)和具体经办人员对信访事项不得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对在办理工作中有泄密、瞒报、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4.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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