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635/2019-07060 | 分类 | 部门文件 综合政务,其他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19-08-12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事管局
- 发布日期:2019-08-12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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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成果,根据《泰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现就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租用车辆行为作出如下规定;
一、确定租赁车辆服务商
经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前期按照政府采购法定程序确定了2019—2021年度市级党政机关社会化车辆租赁协议供应商(附件1),本次定点租赁期限为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0日。
定点服务供应商按照先预约先服务、要事急事先服务的原则,安排驾驶员及车辆,并开具《公务用车租赁结算单》交驾驶员。车辆提前到达预约地点,用车人凭《泰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车辆租赁审批单》上车;驾驶员核对用车人身份后,按要求提供用车服务,服务完成后由司机填写《公务用车租赁结算单》,并由用车人签字确认和进行服务评价后作为用车单位费用结算凭证。
二、明确公务租车的范围
各部门、各单位在已划定的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的公务出行,原则上由个人自行选择社会化出行方式,费用支出在个人公务交通补贴中予以解决。到已划定的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的公务出行,原则上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在现有机要通信及应急保障用车仍无法保障开展以下工作的,可租用社会车辆:
(一)上级部门领导来我市开展调研、检查考核工作;
(二)集体调研、督察督办;
(三)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
(四)到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开展公务活动,工作需延伸到县市(区)下辖镇(街道)、村(居、社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便利且乘车人数较多的;
(五)重大应急突发事件处置、事故处置、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的特殊事项确需租车的;
(六)经单位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公务活动租用社会车辆应遵循保障、节俭、效率、安全的原则,从严控制租用社会车辆,不得长期租用或固定租用,确保车改后公务交通经费支出低于车改前公务交通经费支出总额。
三、公务租车程序及注意事项
1.租车程序。公务租车实行车辆租赁审批制,明确专人负责,填报《泰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车辆租赁审批单》(附件2),审批事项主要包括:租车事由、乘坐人员姓名、租车使用地点及时间安排、租用车辆类型等。因工作需要,且符合租车范围,由申请用车人填写车辆租赁审批单,经办公室审核,报单位领导审批。
2.费用标准。各单位根据政府采购定价支付租车费用。
公务活动租用车辆必须由租车公司正式司勤人员驾驶。租赁期间发生的交通罚款、事故赔偿等费用由租车公司承担。
3.费用结算。公务租车费用结算应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各单位进行公务租车费用账务处理时,必须附《泰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车辆租赁审批单》《公务用车租赁结算单》和发票(须加盖政府采购机关分部公章)作为原始凭证。
四、监督问责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应建立公务租车台账,加强对本单位公务租车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公务租车制度、费用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公务租车第一责任人,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公务租车费用支出进行审核把关。各单位要将公务租车列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并自觉接受审计、纪检部门的监督。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单位公务租车预算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其它事项
1. 市级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2.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市级党政机关社会化车辆租赁协议供应商服务单位一览表
2.泰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车辆租赁审批单
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泰州市财政局
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