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212000036/2026-331230 | 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机构 |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6-09-22 |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6-09-22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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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合同管理制度(试行)》《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6年8月3日
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合同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局合同管理,防范合同法律风险,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管理内容和适用范围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主要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包含合同或协议(以下统称“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体现。
合同管理主要包括合同订立与变更、合同履行与监督、合同档案管理等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合同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内容合法、处理及时的原则,保障我局国有资产、财政资金安全,促进公共资源有效利用。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党组会:审定合同内部管理制度;研究决定重大合同管理事项;协调解决合同管理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其他涉及合同管理的重大决策事宜。
办公室(审计科):草拟局合同管理制度;检查和评价合同管理情况;督促各业务科室(单位)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办理合同业务;指导协调合同纠纷处理;合同用印管理;合同档案归口管理;完成其他涉及合同管理的相关工作。
业务科室及下属单位:负责合同的前期准备、谈判、文本拟订、送审;全程负责合同的签订、履行、验收和结算等;负责合同纠纷处理具体工作;建立、整理和管理合同台账;向局档案室移交合同档案;配合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政策法规科:负责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审查、法律风险评估及合同编号统一登记;参与重大合同起草;协同处理合同纠纷,处理协商、仲裁及诉讼中的法律问题;开展合同管理相关法律培训;配合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财会中心:参与合同财务层面的谈判、审核,对支付方式、税务处理等进行专业把控;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价款支付及账务处理;配合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节 合同订立
第五条 合同文本拟定与审批
(一)合同调查。合同订立前,各科室(单位)应开展必要的合同调查,了解对方的主体资格、营业范围、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收集相关资料。按法律规定应采用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合同对方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二)合同谈判。一般合同由各科室(单位)直接进行协商谈判;重大合同(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或履行期限3年及以上的长期合同)应当组建谈判小组进行谈判,明确各成员谈判权限,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三)拟定合同文本。一般合同由各科室(单位)根据协商谈判结果拟定,重大合同应由政策法规科全程参与起草。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已制定格式合同的,优先采用格式合同;若因特殊业务需求,确需对格式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的,由政策法规科对修改条款的合法性进行专项论证,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四)合法性审查。合同正式签约前,各科室(单位)应当填写《合同审查审批表》,并附合同文本、对方主体资格证明、采购或招标文件等必要辅助材料,分别送财会中心、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查。政策法规科可视情况邀请法律顾问共同参与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合同不得签订。
财会中心重点审核收付款结算方式合理性、发票类型及开具要求的规范性等;政策法规科重点审核合同内容完整性、双方权利义务对等性、保密性条款合规性、单位利益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性。各科室(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追溯责任。
财会中心、政策法规科及法律顾问提出异议的,各科室(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文本修改并重新送审;若多次审查仍未通过或对审查意见持有异议、无法与对方达成一致,认为不宜按审查意见办理的,由科室(单位)书面说明理由,报局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方可推进。
(五)合同审批。经济合同按照分级授权审批原则逐级报批,其中:
1.标的额3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局分管负责人审批;
2.标的额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局分管负责人、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3.标的额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合同,报局长办公会集体决议审批;
4.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报局党组会集体决议审批。
第六条 合同签署
合同通过审查审批后,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前,应取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局办公室(审计科)严格依照局用印管理规定,加盖用印。严禁在空白文本上加盖公章;单份合同文本达2页及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七条 合同登记
政策法规科统一制定合同编号规则,对签署盖章后的合同进行编码管理。签署盖章编码后的合同应分别在局办公室(审计科)、政策法规科及相关科室(单位)登记存档。
各科室(单位)应同步建立本科室(单位)合同台账,及时对合同进行整理、更新、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记录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确保实现对合同的全过程封闭管理。各科室(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台账的日常管理。
第三节 合同履行与监督
第八条 合同履行监控
各科室(单位)经办人员对本部门合同履行的整体情况负直接责任,应当强化对合同履行情况及效果的检查、分析和验收工作,严格落实本部门合同义务,积极督促合同相对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科室(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合同履行负管理责任,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局分管负责人报告。财会中心全程跟踪合同预算执行进度、款项收付情况。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或签订补充协议,审查程序与合同签订流程一致。各科室(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合同验收。对于无法履行的合同,应及时办理合同终止程序,并反馈办公室(审计科)、政策法规科及财会中心。
第九条 合同价款支付
各科室(单位)申请支付合同价款时,应严格遵循合同价款支付条件,执行局经费审批流程,完成款项支付。
对于未履行审批程序、不满足支付条件或未纳入资金支付计划的合同付款申请,财会中心应拒绝支付。
第十条 合同纠纷处理
各科室(单位)应建立合同纠纷处理机制,发现合同纠纷或对方违约情形后,及时固定和保全证据,与办公室(审计科)、政策法规科、财会中心等相关科室(单位)沟通形成纠纷处理方案,经局分管负责人同意后与对方开展协商谈判。
协商一致后科室(单位)应发起合同变更或解除申请,审查程序与合同签订流程一致。
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科室(单位)应报请局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批。经批准后,可委托代理机构执行仲裁或诉讼程序。科室(单位)应当全程做好证据保全、资料归档,切实维护本部门合法权益。
第四节 合同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合同归档登记
各科室(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将合同原件连同相关材料等进行整理,编制《合同归档登记表》,移交档案室进行保管。应当归档保存的合同文件资料主要包括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原件;合同报批材料及必要附件;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合同履行完毕后,各科室(单位)可补充提交与合同相关的纠纷处理、验收、质保等资料存档。
档案室应当检查合同归档材料的完整性,对照《合同归档登记表》内容进行检查验收并办理合同归档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合同保密管理
各科室(单位)应明确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事项的合同范围,在合同上进行标识,涉密合同应执行密级管理规定;接触合同信息人员应履行保密义务,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借阅管理
各科室(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合同档案。借阅合同档案需履行报批手续,经所在科室(单位)负责人和办公室(审计科)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至档案室借阅。合同档案归还时,档案室应确认资料完整;借阅人员在合同借阅登记台账上登记合同借阅人、借阅日期、用途、归还日期等,并签字确认。
若借阅涉密合同,需额外履行保密审批程序,明确保密责任,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合同借阅期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如需续借,应履行续借手续。
第五节 附则
第十四条 制度施行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合同审查审批表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合同归档登记表
附件1
合同审查审批表
送审科室(单位): 送审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名称 | |
合同内容 | 甲方: 乙方: |
合同金额及合同期限: 万元/年, 年 | |
项目概述: | |
送审科室 (单位)意见 |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合法性审查 | 财会中心意见: 年 月 日 |
政策法规科意见: 年 月 日 | |
法律顾问意见(选填): | |
合同审批 (根据权限选填) | 局分管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
局主要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 |
党组会或办公会意见:(可附会议纪要) | |
备注 |
注:审查审批意见内容较多的,可另附页说明。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正式授权(姓名),(身份证号)为我方代理人。
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全权办理关于(合同名称/项目名称)的洽谈、起草、修改、签署、补充及履行等相关事宜,其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务,我单位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特此委托。
授权单位(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合同归档登记表
科室(单位): 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合同文件 | 资料目录 | 册数/页数 | 科室(单位) 确认 | 档案室 确认 |
合同文本 | 1.合同原件 | |||
2.补充协议 | ||||
3.变更协议 | ||||
4.………… | ||||
合同报批 材料及 必要附件 | 1.合同审查审批表 | |||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
3.政府采购相关材料 | ||||
(1)立项材料 | ||||
(2)项目预算编制书 | ||||
(3)采购文件盖章版 | ||||
(4)中标通知书 | ||||
(5)………… | ||||
4.………… | ||||
其他有关 文件资料 | 1.………… | |||
2.………… | ||||
备注 | ||||
合同归档登记 | ||||
科室(单位)资料移交人(签名):
年 月 日 | 档案室资料接收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合同文件 | 资料目录 | 册数/页数 | 科室(单位)确认 | 档案室 确认 |
补充文件 | 1.验收及质保材料 | |||
2.纠纷处理材料 | ||||
3.………… | ||||
合同归档补充登记 | ||||
科室(单位)资料移交人(签名):
年 月 日 | 档案室资料接收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注:资料目录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31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20〕4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和局属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及人员开展对局机关和局属单位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审机构设置和保障
第四条 为加强局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局分管办公室(审计科)、组织人事科、政策法规科、机关党委、财会中心的负责人为副组长的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管理、指导和监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审计科)(以下简称“内审办”),承担局内部审计日常工作。内审办在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局主要负责人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督促有关科室(单位)落实审计意见,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 局应当配备与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审计工作交流、申报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
第七条 除涉密事项外,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内审办应当对所购买的社会审计服务加强质量监督,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预算。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遵守内部审计规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内审机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三)研究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审议年度审计计划,指导和监督内审办按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加强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四)督促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运用内部审计成果,进一步规范管理;
(五)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研究和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内审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按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汇报审计工作情况;
(二)对局机关及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重要项目实施情况等进行审计;
(四)对局机关及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物资和服务采购、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重大投资活动进行审计;
(六)对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局内部管理的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八)指导督促局相关科室(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落实;
(九)办理审计机关委托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
(十)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以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应当具备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工作计划、预决算执行、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有关文件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
(二)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专题会议;
(三)审核原始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计算机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对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经同意后作出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暂时封存;
(八)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的被审计对象,提出通报批评、追究责任或者移送处理的建议;
(十)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以及局党组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局党组及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实施内部审计,应当依照审计职业规范和相关规定执行。内部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内审办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应当结合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根据单位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确定具体审计项目及时间安排。年度审计计划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局党组批准,并按要求报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编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内审办商组织人事科提出计划安排。组织人事科提出内管干部审计建议名单,内审办征求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纳入年度审计计划。
第十七条 内审办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在项目实施前组织成立审计组开展内审工作。审计组由内审办和相关业务科室专业人员组成,也可聘请有资质中介机构的专业审计人员。
第十八条 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一般由内部审计机构确定,应当为单位内部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原则上应当为内部审计机构的人员,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组可以根据需要召开审计进点会。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当制定项目审计方案,对实施具体审计项目所需要的审计内容、审计程序、人员分工、审计时间等作出安排。对审计方案确定的每一个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均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真实、完整记录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审计认定的事实及审计结论。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原则上应编制审计取证单,审计事项较简单或审计证据数量较少的,可以不编制审计取证单。反映审计发现问题的审计取证单包括问题定性、事实、后果和定性依据等要素。审计取证单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签注意见并签字盖章确认。审计取证单应当有原始证据的支持。
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提出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必要时应当补充调查取证或修改审计结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审计组应当在审计取证单上予以说明,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审计组成员签字,该审计证据有效。原则上在撤离审计现场工作地点前完成审计取证单的签证确认。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在现场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如有必要,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期中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召集审计组成员对编制的审计报告进行讨论研究,报经内审办审核、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同时征求被审计人员个人意见。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10个工作日内,应向审计组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对采纳和不采纳意见的情况和原因作出书面说明,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五条 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应当连同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反馈意见及时报送内审办复核;经内审办审定,报请局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审计报告按规范格式成文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及其他相关单位,并要求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整改要求。
第二十六条 已经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果存在重要错误或者遗漏,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后的审计报告提交给原审计报告接收者。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对内部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30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或者审计、财政等有权机关提出申诉,单位或者审计、财政等有权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90日内回复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计报告、审计建议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应报送领导小组和局党组,并报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组应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形成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并移交档案室存档。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应包括年度内部审计计划、项目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对象书面反馈意见、审计整改报告以及落实情况等资料。
第五章 审计整改及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督促审计发现的问题全面整改。
第三十一条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组应按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分类提出整改要求(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类整改的具体时间期限)。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所采取的整改措施。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后30日内报送整改方案,60日内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整改结果内容应当包括对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的情况;对移交处理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未完成整改、分阶段整改和持续整改的事项及其原因等。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可以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后续审计,需要组织开展后续审计的,一般应当将其列入下年度审计计划实施。
第三十四条 内审办应将被审计单位审计查出问题及整改情况向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局党组报告,并将相关情况资料报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内审办应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制定或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的建议。
第三十六条 内审办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免等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第三十七条 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审计项目全流程质量控制,落实审计组成员、项目主审、审计组长、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领导小组成员的分级质量控制责任,明确工作职责。
对其他组织或人员接受委托或聘用,承办或参与的内部审计项目,应当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八条 局主要负责人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计项目涉及的重大问题或者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对象存在较大分歧的问题。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审计结果,对审计项目实施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省、市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内审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