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00036/2023-331225 | 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8-03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3-08-03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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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市级机关易地交流干部周转房使用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政策精神,我们修订了《市级机关易地交流干部周转房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泰州市委组织部
泰州市财政局
2023年3月27日
市级机关易地交流干部周转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市级机关易地交流干部履职居住需要,规范交流干部周转房管理,根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易地交流干部周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事管〔2021〕42号)精神,结合市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易地交流干部一般是指经组织部门批准或同意,从海陵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以外交流到市级机关、部门(单位),并办理调动手续的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
交流干部家庭已在海陵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购房的不适用本办法(已购房但未装修的可给予不超过1年的过渡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易地交流干部周转房,是指提供给交流干部在市级机关、部门(单位)工作期间周转使用的住房。
第四条 交流干部周转房管理坚持统一调剂、规范使用的原则,实行按条件准入、退出机制,保障交流干部履职居住需要。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交流干部周转房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市委组织部负责核实交流干部人员信息;市财政局负责相关经费保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周转房的筹集、调配、管理、维护等工作。
第六条 周转房房源包括市级机关存量住房,统一组织建设、改造、置换的住房,购买或租赁的商品住房等。
第七条 周转房专有建筑面积标准为:厅级干部每套125平方米以内、县处级干部每套95平方米以内。使用存量住房作为周转房的,面积不得超过标准上限15平方米。
第八条 周转房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家具家电,满足基本居住条件。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交流干部,每人可申请使用1套周转房。夫妻双方均为交流干部的,按职级高的一方申请安排1套周转房。
第十条 申请周转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交流干部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任职文件复印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申报材料及交流干部不动产登记信息,统筹安排周转房;
(三)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与交流干部签订周转房使用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交流干部居住周转房期间,除房租、物业费以外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网络信息等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6个月内腾退周转房:
(一) 退休或调离市级机关的;
(二) 从市级机关辞职的;
(三) 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的;
(四) 其他应腾退的情形。
第十三条 周转房使用期间,使用人家庭在海陵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购房的,房屋交付后1年内腾退周转房。
第十四条 周转房配备的设施、设备等日常维护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纳入公物仓管理。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使用人赔偿。使用人不得对周转房进行装修改造,自行装修的,责令其纠正,装修费用自行承担,并收回周转房。
第十五条 使用人不得转租、转借所使用的周转房。一经发现,收回周转房。
第十六条 使用人入住或腾退房屋时,应做好交接工作。交接资产或物品清单,由双方签字确认,如资产有遗失或损坏需按资产价值进行赔偿。
第十七条 使用人应遵守房屋管理有关规定,服从物业管理,配合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八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每半年会同相关部门核实交流干部人员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加强周转房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其他未涉及事项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研究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上级有其他规定要求的,按照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