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12000036/2022-331223 分类 部门文件 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2-09-02
文号 时效
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事管局
  • 发布日期:2022-09-06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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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过紧日子的要求,切实加强公物仓体制机制建设,促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有效利用,特修订了《泰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程》自2022910日起施行,《泰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操作规程》(泰财国资〔20161号)同时废止。

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泰州市财政局

202292

泰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泰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主要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令第738号)等规章制度修订

第二条 本《规程》主要包括:资产管理方式、资产接收、资产配置、借用和调拨、资产处置、会计核算、信息系统等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成立的临时机构(包括各种工作专班等)。

第二章 资产管理方式

第四条 市级政府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作为公物仓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制度,对公物仓资产调拨、使用、处置等事项进行审批、监督。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公物仓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公物仓管理制度,具体组织公物仓资产的调拨、使用、处置和财务核算、信息化管理等事项,并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告公物仓管理情况。

第五条 公物仓包括以实体仓库为主体的实体公物仓和以资产管理工作信息化平台为主体的虚拟公物仓等。

第六条 通过公物仓引导和鼓励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大型设备、科研仪器、房屋、服务设施等资产的使用权可纳入公物仓统一管理和调剂使用。共享共用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期间的权属不变,公物仓拥有资产的使用权,使用方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章 资产接收

第七条 公物仓接收的资产,按照资产用途可分为:土地及房屋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仪器仪表及量具、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

第八条 移交资产的验收。单位将资产移交公物仓时,填写《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移交清单》(附1)。公物仓对照《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移交清单》及上缴资产的相关凭证、资料(如购货发票、记账凭证复印件、购货合同、权属证明、产品说明书、保修卡等),对移交的资产组织验收。

第九条 罚没、上缴及收缴的资产。属于一般性资产的罚没资产,按照前款规定程序操作,在案件结案后由作出罚没决定的部门及时登记造册并移交公物仓;属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上交的各类礼品等资产,由纪委监委填写移交清单,于每年年底前集中移交公物仓;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罚没资产,按照《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和《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77)规定处理。

第十条 入库手续办理。根据《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移交清单》办理入库手续,资产保管方式分为集中保管、委托保管和原单位保管等,具体入库手续如下:

(一)集中保管。属于应集中保管的办公通用类及其他资产,由公物仓直接分类入库。

(二)委托保管。对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资产,可委托指定单位保管,由公物仓填写《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委托保管清单》(附件2),保管单位验收后,办理委托入库手续。

(三)原单位保管。对保管条件较高、拆装不便以及运输成本较高的资产,可仍由原单位保管。公物仓填写《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委托保管清单》,组织资产验收并办理委托保管资产的入库手续后,委托原单位继续保管。

第四章 资产配置、借用和调拨

第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资产申请单位填写通用资产配置计划审批表,报送公物仓审核,公物仓根据资产存量情况,优先采取调剂的方式,对可以调剂的资产办理调拨手续,无法调剂的资产仍按原资产配置管理流程执行。

临时机构(工作专班)所需资产,通过公物仓进行配置。因工作需要借用公物仓资产的,由资产借用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同意,报公物仓审核,财政局审批后,办理资产借用手续。公物仓库存资产不足以借用的,由临时机构(工作专班)购买并移交公物仓后再办理借用手续,或由公物仓按照政府采购要求统一采购并纳入公物仓管理,再与使用单位办理出借手续。

市级机关周转房所需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具体管理要求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资产借用。借用单位提出资产借用申请并填写《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借用登记表》(附件3,经公物仓、市财政局同意后,办理资产出库手续。

所借资产期限一般不超5年,临时机构(工作专班)应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归还所借资产,需超期使用的,应在到期前重新申请借用。

第十三条 资产调拨。调拨单位提出资产调拨申请并填写《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调拨申请表》(附件4),经公物仓、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办理资产出库手续。

第十四条 资产出库。符合借用或调拨条件的单位,公物仓出具《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出库单》(附件5),到资产保管单位办理资产出库手续。借用单位归还资产时,填写《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归还登记表》(附件6),公物仓对资产进行核实后,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五条 公物仓及申请单位应于申请提交之日起10工作日内现场核验确定相关资产是否适用,资产保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资产经现场核验适用的,办理资产借用、调拨手续。资产搬运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运费及拆装费由申请单位承担。借用资产由申请借用单位负责维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使用期间发生除不可抗力之外丢失、损毁的,由借用单位负责赔偿。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待处置资产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统一移交公物仓集中处置。

第十七条 公物仓应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和清查,对经技术鉴定,确认无法继续使用的,及时报废处置;对出现资产盘亏、非正常损失的,及时进行报损处置;对不再适用于正常办公,但仍有使用价值的,经审核批准,适当维修后,可用于捐赠公益事业,也可跨行政区域、级次无偿划转或借用。

第十八条 公物仓资产处置,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进行,公物仓填写《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处置表》(附件7),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具备资质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金额较小不足以抵扣拍卖评估费用的,可由公物仓询价比价出售;需由原厂家负责置换更新的设备设施,按照厂家以旧换新规定进行回收处置。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对公物仓设立专门的会计账簿并进行会计核算,随时掌握各类资产的数量、价值及分布和使用状况,次年1月份向市财政局报告上一年度政府公物仓资产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根据公物仓实际存储资产,按照资产状态设置“库存资产”、“调拨资产”、“外借资产”、“处置资产”等台账。

第二十一条 公物仓资产应根据资产移交单位提供的相关凭证、资料(如购货发票、记账凭证复印件、购货合同等)入账,无相关凭证的,按评估值或重置价值入账。

第七章 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 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公物仓资产卡片信息化管理为基础,对公物仓资产入库、在库、出库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公物仓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公物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及时提供公物仓资产的相关信息,按年编制《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盘点明细表》(附件8),对公物仓资产数据信息及时更新,提高公物仓信息化应用水平。

第二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2910日起施行,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移交清单

2. 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委托保管清单

3. 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借用登记表

4. 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调拨申请表

5. 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出库单

6. 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归还登记表

7. 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处置表

8. 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盘点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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